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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永丰短樟林开发公司等484户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企业年检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3、64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企业年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0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吊销企业名单已在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公布,也可登录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jxyfaic.net)查询.

    当事人属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属于非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上企业法人的所属分支机构应即解散,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依法设立的公司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处罚决定书及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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