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案例分析>>安福县局案例
返回上一页

 

 

 

 

 

 

 

 

 

 

 

 

 

 

 

 

 

 

 

 

 

 

 

 

 

 

 

 

 

 

 

 

 

 

 

 

 

 
 
 

安福县工商局案例分析材料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04年安福县人民政府从福建招商引资引进一客商来安福从事原铁矿石开采活动,该客商于2004年7月13日到安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额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该客商从事矿业开采的手续不齐全,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份开始,以其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名义,从事原铁矿石露天开采以及销售经营活动。到案发止,共开采原铁矿石2千吨,并将其开采的1千吨原铁矿石运往新余市加工成精铁粉并销售,共计销售额222884.5元。
    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原铁矿石开采及销售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列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公司已开采原铁矿石2千吨,其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申办了名称预先核准,其从事的原铁矿石开采及销售经营活动是以核准的公司名称的名义进行的,很显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第十六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二00五年三月十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钟某利用虚假广告经销标示为成都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全鹿丸”保健药品涉嫌不正当竞争。经调查宣传广告上的内容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与正宗“全鹿丸”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明显不符,误导消费者,为此我局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该保健药品一是涉嫌为假冒商品;二是涉嫌为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正宗的成都市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鹿丸”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为“用于老年阳虚、腰膝酸软、畏寒肢冷、肾虚尿频、妇女血亏、崩漏带下,一次6克、每日二次”。而印刷品广告上则称其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内容为:“用于肾阳不足、阳萎早泄、精血虚亏、梦遗滑精、腰膝酸软、畏寒肢冷、肾虚尿频、口服一次6克”。至案发止,当事人以146元/盒的进货价格销售了二盒。
    二、处理意见

    当事人钟某利用虚假广告经销标示为成都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产的“全鹿丸”保健药品的行为,在处理定性问题上,办案人员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是:因该产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与当事人宣传广告上的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明显不同,夸大了疗效,已误导了消费者,很容易判断是利用虚假广告经销药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按该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责令停止虚假广告宣传。按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取下线,罚款壹万元上缴国库。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这一行为首先应送检确定药品的真伪,应从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来考虑该问题,因为初查咨询过厂家确定为假冒产品,就应送有法定检测权的单位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从而认定其行为属经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行为,应按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予以处罚,没收销货款296元,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评析: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为:第一种意见是执法办案人员怕麻烦,执法单位怕花钱,未把本案提高到为人民生命安全着想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这与构建和谐社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相符。第二种意见在送测的前提下确定其为“假冒产品”,然后根据相关法律处理,并且结合全案分析,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经销假冒商品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是符合国家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精神的。




版权所有:永丰工商      技术支持:进阶软件
Copyright© 2004 jxyfai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NexT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