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工商局案例分析材料
案例一:
1、案情简介:2005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甲向我局举报其所在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我局公平交易局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实,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成立之时注册资本为245万元,有五名股东。由于各股东均为外地人,公司在成立后一直由甲、乙二人在永丰管理公司一切事宜,其他三名股东不在本地。2003年6月为了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乙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575万元,取得了合法的验资报告,在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取得了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证书。之后,由于没有开发项目,乙将所借资金抽走归还债主。案发时,五名股东已经全部退出股份,将公司转让给了他人,只有法定代表人乙和举报人甲接受了调查询问,而其他三名股东多方联系不上。
2、处理意见:争议焦点在于被处罚主体的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确凿,抽逃资金行为确实存在,但是由于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并四级资质证一事,是在其他股东不知情地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乙一人操作,故此案应对法定代表人乙一人实施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由谁操作属公司的内部分工,其他股东既然默许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应该视为五名股东的共同行为,应该共担风险,共同承担责任,故此案应该同时对五名股东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