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通道

吴某销售侵犯“凯利丰”牌复合肥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不该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永丰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依照法定程序对××乡个体工商户吴某涉嫌销售侵犯“凯利丰” 复合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并当场查封了“凯利丰”复合肥13.5吨。调查发现:该批复合肥经崇州市凯利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确系假冒该公司品牌的产品,吴某称此复合肥是从县城化肥批发商王某手中购进(数量15吨),然后运回自己店中零售,而王某则是从吉水某化肥厂批发而来(王某的违法行为在2004年2月23日已立案查处),但王某在其案件调查中隐瞒了批发给吴某这一事实。


二、不同意见
    这是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的典型案例,但在处理过程中对吴某的行为该不该处罚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理由:一是吴某在店中的“凯利丰”牌复合肥确系假冒产品;二是吴某已实施了销售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吴某的行为不应该处罚。理由:一是王某销售侵犯“凯利丰” 复合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吴某的行业同属一事;二是虽然王某在案件调查中隐瞒了批发给吴某该复合肥15吨这一事实,但与吴某无关,只能作为加大处罚王某的证据。第三种观点:吴某、王某的行为都不应该处罚。本案的罪魁祸首只能是吉水县某化肥厂,按管辖原则,应办理移送。
办案机构按第一种观点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永丰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版权所有:永丰工商      技术支持:进阶软件
Copyright© 2004 jxyfai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NexT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