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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一、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制度
  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具体包括:
  1、印制单位应查验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2、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标记。
  4、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出示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5、印制单位对于上述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承印。
  二、登记制度
  为了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印制单位应将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内容、颁发机关;承印商标的数量等。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样稿、有关证明文件、印好的商标标识样张等应粘贴在登记册上,其中的商标图样还需要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三、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标标识应入库保存,出入库时,管库人员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四、废次标识销毁制度
  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委托人要求对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标识进行监督销毁的,印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五、档案制度
  每个商标设一个商标印制档案袋。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识等应装入档案袋保存;各种登记台帐以及其他与商标印制业务有关的材料,也应建档存查,存查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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