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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须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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